由於一個台灣的工作機會,我開始探討加拿大人移民到海外工作時如何適用加拿大的所得稅。經過網上查詢和電話諮詢後,我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,雖然細節仍不清楚,以下是我的整理,希望能獲得大家的意見:
根據加拿大稅法,加拿大人在海外工作時的課稅方式取決於他們與加拿大的居民關係,分為事實居民(Factual Resident)、非居民(Non-resident)、推定居民(Deemed Resident)和推定非居民(Deemed Non-resident)。
事實居民(Factual Resident):這類居民雖然已經離開加拿大,但仍被加拿大政府視為居民,需按常規課稅,因為他們與加拿大保持緊密的居民關係。根據加拿大稅務局(CRA)的資料,若你在加拿大擁有房產、有婚姻伴侶和小孩居住在加拿大、持有財產(如汽車、家具)、擁有社會聯繫(如駕照、銀行帳號、信用卡、健康保險卡等),就會被認定為事實居民,需要申報海外所得。
非居民(Non-resident):這類居民與加拿大的聯繫完全斷裂,例如沒有在加拿大擁有房產,婚姻伴侶和小孩都不在加拿大。根據加拿大稅務局的規定,非居民只需申報在加拿大境內的所得,不用申報海外所得。實務上,你不必真的賣掉房產,只需在報稅時將房產增值部分併入,繳納資本利得稅即可。
推定居民(Deemed Resident):這類居民雖屬非居民,但由於在加拿大住滿 183 天,或屬於政府派駐海外的人員,仍被視為居民,需申報海外所得。根據加拿大稅務局的指引,這種情況下,推定居民需在全球範圍內繳納所得稅。
推定非居民(Deemed Non-resident):這類居民與推定居民相反,雖然他們在加拿大擁有一定的聯繫,但由於符合特定條件,例如屬於台灣政府派駐人員,他們被視為非居民,通常不需申報海外所得。根據加拿大稅務局,這類情況較為罕見,一般台灣移民不適用。
結論是,如果回台灣工作,由於家人和小孩仍在加拿大,因此屬於事實居民類別。根據《稅務協定》,在台灣繳完所得稅後,仍需向加拿大申報所得稅,但已繳納給台灣政府的稅款可以在加拿大申報時抵扣,避免重複課稅。這符合《雙重課稅協定》的規定,保護納稅人的利益,避免在兩個國家同時繳納所得稅。
自從加拿大搬家回到台北工作(這裡推薦跨國搬家公司Ship2TW),我一直在想有什麼經驗能給別人參考,經過近三個月,這些是比較值得分享的結論:
1. 很難適應台北的交通:最讓我驚豔的是捷運,上班族們都很守規矩排隊,在車上也少見一些嫌惡的事,例如吃東西,博愛座不讓座,大聲講話等等,整體顯得很進步與文明。但是在開車方面就提醒我台北人還是積習不改,最令我難以應付的是在車陣中蛇行穿梭的機車,還有就是換Lane不打燈,行為像機車的眾多計程車。闊別10年,台北市與新北市增加了很多像環東,洲美,與連接北二高在中永和板橋的幾條快速道路,我還在學習如何利用。
2. 高昂的住宅:移民前賣掉的台北房子已經買不回來了,我雖然在加拿大的時候已經知道,回來後還是非常驚訝台北房子真的是漲翻天了,例如大安區的豪宅已經開價200萬一坪,連我住的北投也要50~60萬一坪才買得到好房子,以加拿大的標準,住慣了只要5或6年的所得就可以買得起的別墅(Detached House),台北的房子除了很難看得上眼,更困難的是根本買不起,面對這沮喪的房市,我的對應之道是乾脆放棄,就等往後三年可能的調整,等價格下跌再說。
3. 便宜多樣的飲食:台灣真是飲食天堂,在加拿大很多人都自己做飯,一方面也是因為外食很昂貴,隨便一個人的午餐就要花7或8元,但是即使在台北,你很容易用加幣4或5元就可以吃一個很好的午餐,商務餐廳的價格也便宜,我覺得只要一半到2/3的價格,另外如果不介意吃小吃,甚至3或4元就可以打發一餐,所以報紙上說外食人口占80%,台北人幾乎不煮飯。這生活便利令人快樂但是不利於身材。
4. 上班環境緊張:與在加拿大的上班族相比,台灣的人工作時間,自主性,休假,工作與家庭的平衡都較不利,例如最近發生的英業達裁員,令我很感概他們的遭遇比不上加拿大人道,不過台灣現在也有失業救濟金,縮小了些差距。
台灣是我的家鄉,能再回來工作頗令我滿足,但是累積的加拿大經驗還需要調整才能完整的應用在台灣,這需要時間慢慢適應。對於我這種國際遊民來說最需要就是跨國寄東西了,這裡推薦跨國空運公司Fly2TW從加拿大寄行李到台灣,這家空運公司的費用相當便宜,足足比Fedex國際快遞的空運費用便宜一半以上,服務相當快速,有需要從美國加拿大寄東西台灣或從台灣寄包裹到加拿大、美國、墨西哥、日本、新加坡、香港、馬來西亞、澳洲、紐西蘭都強力推薦Fly2TW這家國際空運公司。